- 聚合氯化铝净水剂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第二次公众参与公示
- 发布时间:2018-07-06 浏览次数:1522
淄博明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聚合氯化铝净水剂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第二次公众参与公示
一、评价由来
淄博明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原桓台县社会福利新型建材厂)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金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柱,主营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盐酸;制造、销售无水氯化钙、聚合氯化铝等。明川环保位于淄博东岳经济开发区(原山东桓台东岳氟硅材料产业园区),分为南、北两个厂区,两厂区相距约1700m,总占地面积81300m2,聚合氯化铝净水剂项目位于明川环保北厂区。
聚合氯化铝净水剂项目(淄环审[2008]8号、淄环验[2011]17号)运行至今,与原环评及批复内容相比:⑴性质:不变;⑵产品规模:未增加;⑶地点:不变;⑷生产工艺:进行了简单优化,实际生产工艺反应原理未发生变化;⑸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实际建设的环保处理措施较原环评设计有所变化,但不属于重大变动,已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且为满足从严的环保要求,目前实际的环保措施较验收期间进行了优化。同时,为了满足不断从严的环保要求,2018年3月,企业将本项目3台热风炉进行了技术改造,拆除了原生物质热风炉,安装3台天然气热风炉。
以上相关的变化不符合原环评批复,不会导致环境影响发生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为了对聚合氯化铝净水剂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并提出改进措施,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37号)要求,对聚合氯化铝净水剂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评价工作
淄博明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富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项目组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人员到项目建设所在地进行了现场踏勘,收集项目有关资料,安排环境现状及污染源监测,走访调查周围群众,在此基础上完成了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的编制。
本次后评价主要进行三项工作:⑴通过污染源现状监测验证项目现有环保设施是否能够满足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⑵通过收集往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了解项目周边环境质量变化情况;⑶收集企业运行相关资料,找出企业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
三、主要环境影响因素及防治措施
1、废气
⑴有组织废气
①反应罐挥发废气、罐区废气
反应罐产生的挥发废气、罐区废气,通过负压收集后,进入“一级水吸收塔(3台并联)+一级碱吸收塔(3台并联)”处理,由1根30m高的排气筒(P1)排放”。由监测结果可知:氯化氢、氟化物的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中标准限值(氯化氢:20mg/m3;氟化物:3mg/m3)。
②1#热风炉燃烧废气、1#喷雾干燥塔干燥废气
1#热风炉烟气与物料在1#喷雾干燥塔内直接接触换热,换热后的干燥废气进入1套“旋风除尘器+水膜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P2)排放”。由监测结果可知:NOX、SO2的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NOX:100mg/m3、SO2:50mg/m3)。颗粒物的排放浓度不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
③2#、3#热风炉燃烧废气及2#、3#喷雾干燥塔干燥废气
2#、3#热风炉烟气与物料在2#、3#喷雾干燥塔内直接接触换热,换热后的干燥废气分别进入1套“旋风除尘器+水膜除尘器”处理后,合并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P3)排放”。由监测结果可知:NOX、SO2的排放浓度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NOX:100mg/m3、SO2:50mg/m3)。颗粒物的排放浓度不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氯化氢、氟化物的排放浓度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中标准限值(氯化氢:20mg/m3;氟化物:3mg/m3)。
本次后环评2018年4月17日~4月18日监测期间,1#热风炉燃烧废气和1#喷雾干燥塔干燥废气的处理设施为1套“旋风除尘器+水膜除尘器+1根25m高的排气筒”,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2018年5月19日,1#热风炉燃烧废气和1#喷雾干燥塔干燥废气处理设施开始优化整改,优化为1套“旋风除尘器+水喷淋塔+泡膜除尘塔+1根28m高、内径为0.8m的排气筒”,优化后达标情况以投运后监测结果为准。企业表示,如1#热风炉燃烧废气和1#喷雾干燥塔干燥废气的处理设施优化整改后能稳定达标,则继续实施2#、3#热风炉燃烧废气和2#、3#喷雾干燥塔干燥废气处理设施的优化整改。
⑵无组织废气
本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污染源主要为罐区、装置区等,主要污染物为HCl、氟化物和粉尘。由监测结果可知:氯化氢、氟化物的厂界浓度能够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5中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0.05mg/m3;氟化物:0.02mg/m3);粉尘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1.0mg/m3)。
2、废水
目前实际项目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园区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入东猪龙河,最终汇入小清河。
3、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拆包产生的废包装袋、废保温材料、沉淀及压滤产生的废渣、旋风除尘器收尘、化验室废液、废机油及生活垃圾。废包装袋由供应商负责回收;废保温材料外售给废品收购站;废渣冲洗后,作为水泥添加料剂外售;旋风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产;化验室废液和废机油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本次评价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能全部得到合理处置。
4、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板框压滤机、喷雾干燥塔、泵类、风机和空压机等,设目前对高噪声设备采取了隔声、减振等措施。由监测结果可知:厂界昼间、夜间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噪声控制措施可靠。
四、主要评价结论
⑴企业现有部分环保设施处理效果不稳定,不能确保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本次后评价提出优化整改要求。
⑵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环境档案管理比较完善,但是需要补充必备环境监测设备;
⑶项目现场存在的部分环保问题需要及时整改完成。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淄博明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聚合氯化铝净水剂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已委托山东富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写完成,欢迎各界朋友就该项目的具体意见来信、来电,我们将及时给予答复。
六、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淄博明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13395339068
地址:淄博东岳经济开发区
七、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名称:山东富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姚工
联系电话:0531-55690586
地 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2层A区1204B室
八、公示说明
1、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编制单位为公众提供相关的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2、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可按上述联系方式向项目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单位提出。
淄博明川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20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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